办 学 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,实行依法治校,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小学管理规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同心县实验小学,校址为同心县城西环路。
第三条 学校是同心县教育文化体育局直属实验小学,学制为六年。
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: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把学校建成同心县最先进教育思想的代表,实施素质教育的典范,名师成长的沃土,优秀学生的摇篮,同心一流,吴忠突出,宁夏知名的实验性、示范性学校。
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、校风、学风和教风。
校 训:读书明理,成才报国。
领导作风:廉洁民主,实干创新。
校 风:勤奋读书,诚实做人。
学 风:勤学乐学,善学博学。
教 风:敬业乐业,勤业精业。
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、监督
第六条 学校属同心县教育文化体育局领导,学校校长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、考核、指导。
第七条 学校是法人单位,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、党支部监督保证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,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,团结领导班子成员,全面贯彻教育方针。
第八条 学校设教务处、政教处、总务处。教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,政教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工作,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。学校实行分工负责,分级管理。
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监督学校工作的开展,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、培养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条 定期召开教代会,审议、讨论学校重大事项,并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,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。
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配合学校中心工作,关心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集中群众意见、建议,并对学校工作实行监督和协调。
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、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,接受审计、物价、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本,以学生发展为本。
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以基础道德教育,行为规范教育为主线,培养学生的自理、自律能力。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规划、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。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,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。
第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以培养学习兴趣,培养学习能力为核心。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区市有关规定执行,并努力开发校本课程。学校以“实施素质教育模式探究”为总课题加强教育科学研究。
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并实行教育、教学常规管理制度、评价制度。
第十七条 学校要搞好体育工作,从培养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抓起,抓好体育达标工作,提高学生身体素质。努力形成学校体育特色。
第十八条 学校要强化艺术教育,引导学生积极参与,并逐步提高能力,培养高尚情操,达到生生有特长的目标。
第十九条 学校要重视科技教育,培养学生爱科学、勤实践、敢创新的习惯。
第四章 总务管理
第二十条 学校总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全校师生服务,为教育教学服务,讲究效率,提高质量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公办学校,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,接受社会、个人的捐赠,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、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对学校的校舍、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全面规划、建设和管理,建立健全规章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统管,总务处贯彻执行,各部门实施落实。学校设报帐员、财产保管等岗位,明确职责并建立经费使用,购物申请、报销、财物使用管理、报损等制度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收取学生的有关费用,并按规定开具规范的发票或收据。
第五章 教职工、人事管理
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职工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定编数,结合学校实际定岗、定责、定工作量,实行岗位聘用制和责任制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应具有区、市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,职务评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,体现按需分配的原则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。学校对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有显著成绩者实行奖励;对犯有错误者进行教育帮助,情节较重者给予处罚。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提出申诉。
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活动,全面提高教职工素质。
第六章 学 生
第三十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努力培养“全面发展,学有特长”高素质的学生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所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、一日常规等规章制度。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,并进行表彰。
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入学、转学、休学、退学、升留级,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,班级数额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,做好学生辅导工作,对修完规定课程,成绩合格或不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,报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,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